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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一所國小丘姓前家長會長,與一名單親媽媽交往,丘不滿對方和其他男性往來,強脫她衣褲,並想以手指強暴她。單親媽媽抵抗,並警告會嚇到女兒,丘才罷手;她隔一天後報警,並到醫院驗傷。台北地院依強制性交未遂罪判丘有期徒刑1年10月,高院、更一審也都認為丘犯案,但高院更二審認為女方證述前後不一,撤銷原判決,改判他無罪。本件得上訴。

丘姓家長會長表示,兩人是情侶關係,2012年9月19日晚上與女方有爭執、拉扯,使得對方洋裝綁帶壞掉,但絕對沒有指交。丘表示,當初是因聽到女方被前夫家暴,才發生情愫,他不忍對方要獨力扶養女兒,一直提供她金援。

被告指證歷歷,指丘因看到她家有男性友人便發怒,扯掉她的洋裝,並羞辱她「為什麼可以給別人X,我就不行X,我沒有見過像妳這麼賤的女人」,當時女兒就在門邊,她猜想對方是家長會長,應該會顧忌,因此反唇相譏「那麼想X就給你X」。

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被害人對當晚友人離開後,是否博客來網路書店 遭被告攻擊、束褲被脫下的位置、丘手指插入次數等事實陳述不一致,證述有很大瑕疵。

高院函詢驗傷的醫院,院方回覆「小陰唇之傷勢有可能被抓傷或戳傷時未顯現而於二日後顯現」、「傷勢明顯可見應屬 7 日內」、「無法判定加害人是否將手指插入其陰道」、「無法判斷『案發』為何時及其抵抗何人所致」、「無法判定其身體處之瘀傷及小陰唇之傷害是否係於同時或間隔多少時間所造成」、「傷均發生於肢體及頸部博客來,與性侵案件被害者常見受傷位置吻合,惟無法從單一傷勢判斷何者屬自為或非自為。」。無法全然排除傷害可能發生在20凌晨至22日被害人至醫院就醫時間。

合議庭認為,被害人如真的遭侵害,案發當天他沒大聲呼救,員警來時,也沒投訴遭強制性交,只說丘「擅闖民宅、恐嚇、散布裸照」,到了隔天下午才到警局報警,卻不願意進行性侵害驗傷程序。9月22日,她到醫院驗傷,驗傷前卻清洗自己身體,種種反應與一般常情不合。

更二審判決指出,被害人與被告本為男女朋友,雙方熟識且交往密切,難以排除是情感糾紛,在沒有足以確認丘犯罪的證據前,不能只靠被害人陳述就將丘定罪,因此改判他無罪。
一名單親媽媽指控國小家長會會長性侵她,但高等法院更二審認為證據不足,改判他無罪。示意圖/ingim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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